內師鴻院發(fā)〔2019〕23號
關于印發(fā)《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門: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現(xiàn)將《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jù)《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qū)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教財字〔2019〕37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學院全體本、專科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學院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根據(jù)民政、扶貧、工會、殘聯(lián)等部門的信息數(shù)據(jù),按統(tǒng)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等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jù),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并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申請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以院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系成立以主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年級(專業(yè)或班級)成立以輔導員、學生代表等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具體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班級總人數(shù)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范圍內公示,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jù)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jù):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學生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國家和自治區(qū)級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物價水平以及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上學人數(shù)、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yè)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jù)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以及國家和自治區(qū)級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
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 認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學院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院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各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yè)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學院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完成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學院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提前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fā)放《申請表》,同時發(fā)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按時向學院提交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并承諾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以及國家和自治區(qū)級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學生,需提交相關佐證材料,送學院核對,復印件由學院存檔備查。
(三)學院認定。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依據(jù)民政、扶貧、工會、殘聯(lián)等部門貧困家庭的相關信息數(shù)據(jù),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認定,報系認定工作組審核。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匯總所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核準和匯總各系學生名單,提出全院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四)建檔備案。經審核無異議后,學院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將最后確定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jiān)護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guī)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二)學生或監(jiān)護人不如實填寫《申請表》的,提供相關材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學院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提前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guī)范。同時,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四條 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xiàn)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內師鴻院字〔2008〕26號)即時廢止。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